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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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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文件

汉川市建筑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表时间:2019-04-01 08:59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一)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二) 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

   (四) 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 民主决策会议秘书处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重大考察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为发展本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