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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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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文件

汉川市建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发表时间:2017-07-31 14:34

本公约经汉川市建筑业协会三届二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一、  开拓创新,坚持十二项“提倡”

1、 提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2、 提倡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3、 提倡持证上岗,到职到位;

4、 提倡保证质量,安全施工;

5、 提倡创立品牌,特色精品;

6、 提倡用户至上,回访保修;

7、 提倡增强团结,互相支持;

8、 提倡开拓市场,多种经营;

9、 提倡应用科技,引进人才;

10、提倡会员互动,地位平等;

11、提倡热爱学习,与时俱进;

12、严格管理创新,企业转型


二、  严格自律,实行十项“不准

1、 不准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有关证件;

2、 不准与业主订阴阳合同或以回扣等方式变相压价,坚持以招投标约定签订合同;

3、 不准把承包工程非法转让、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应实行总承包管理。

4、 不准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5、 不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进行开工。

6、 不准过度压缩工期,如建设单位要求小于国家定额工期的,施工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执行赶工措施费,确保工程质量和职工安全健康,不影响环境,不扰民。

7、 不准无限压价,工程造价按省、市规定扣除不可争费(税金、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工程类别控制:一类工程下浮不超过10%;二类工程下浮不超过8%;三、四类工程下浮不超过6%.

8、 不准削减安全经费,确保安全生产。

9、 不准拖欠民工工资,业主工程竣工前应按国家规定交付工程款,至少工程款不得少于总额的70%.

10、不准在企业之间相互贬损,发扬团体精神,共同塑造“汉川建筑业”的良好形象。


三、   违反公约,坚决予以处罚

《汉川市建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由汉川市建筑业协会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实施监督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名单另行确定),协会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0712-8282047),接受来电来信来访。如发现违约行为,会员、个人或其他单位均可举报,由协会监督小组派人组织调查核实并监督公约履行,对违约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违反以上十项“不准”任一条款,接受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2、 违反以上十项“不准”中第1、4、5任一条款的,不得参与该年度由协会组织或推荐的评优评奖。

3、 严重违反以上十“不准”中第1、4、5任一条款的,协会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企业在汉川市辖区参与招投标三个月。对情节严重,态度不端正的外地施工单位,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理出市;本协会会员单位,将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